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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作制中的政府角色冲突及其消解

     

摘要

公私合作制中的政府在三重契约下扮演着多重角色,即显性契约中的政府角色,内在契约中的政府角色和私人部门履约的监管者、私人部门与公众争端的仲裁者.公私合作制中的政府角色冲突表现为:政府多重角色蕴涵着潜在的内在冲突,作为公共利益代表者的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在价值指向、组织文化与行为模式方面可能的冲突,政府角色实现中的信息与技术悖论,在维护公私合作稳定与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间存在着政府角色的可能冲突.消解公私合作制中政府角色潜在冲突的对策:一是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有序的规则体系,明确政府角色,为公私合作建立稳定的制度框架;二是构建科学合理的政府内部的分工协作机制,保证政府角色的适当实现;三是建构科学的、协同的制度体系,通过有关各方的相互制约保证政府角色的实现;四是加强政府人力资源建设,提高政府公私合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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