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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之行政行为的法律救济途径——以一起税务行政纠纷案件为例

     

摘要

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或纳税争议,而可以被认为是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对该行政行为的救济程序应当是"可复议可诉讼"--"对复议不服再起诉"的一般救济程序.<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3条第二款应被认为授予了当事人选择性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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