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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7号 商务部发布丙烯酸酯反倾销措施到期公告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不超过5年,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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