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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摘要

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中规定了如果“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时可以享受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的税收协定待遇。2009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税函[2009]601号文,明确了依据税收协定以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定税收协定待遇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原则和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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