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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摘要

<正>财税[2012]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著录项

  • 来源
    《会计师》 |2012年第19期|81-81|共1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税收;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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