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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杠杆的操纵主体应由国家转向企业

     

摘要

<正> 当前,“工资基金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改革方案,在实践中遇到一些问题,一是由于企业分解了一部分工资分配权,在相互攀比机制的作用下,导致一度消费基金的膨胀;二是国家加紧对工资的控制,闸住了消费基金膨胀的一些渠道,但企业经营活力减弱,经济发展出现了波动。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应该纠正工资杠杆运用主体的错位,使工资杠杆的操纵主体由国家转向企业。工资作为劳动报酬的基本形式,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微观性,即工资是一个微观的经济范畴,工资杠杆是微观经济杠杆。首先,是工资决定的微观性。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一个商品生产单位,其职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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