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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法律制度审视下森林国家所有权的实现方式

     

摘要

《宪法》《民法通则》和《物权法》都规定了森林的国家所有权,但对于如何实现森林国家所有权,学术界观点众多.在确定森林国家所有权的实现方式时,应当考量林权改革背景下的政策性因素以及所有权的法理因素,以公产和私产之区分建立类型化的森林国家所有权实现路径,建立公共森林所有权和公有制企业法人所有权,以分别实现国家对公益林的管理和对商品林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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