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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取得时效制度的价值与体例

     

摘要

我国民法现行的单一时效体例的缺陷已凸现,取得时效的建立势在必行,建议我国未来的民法典采取区分并存的时效体例,将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分别规定,而取得时效应在物权编的总则中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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