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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者非法流动赔偿责任制度的理念转换与合理构建

     

摘要

理念的选择决定制度的内容与构成.我国现行非法流动赔偿责任制度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本位,忽视了劳资双方的不平等性,因而无法展示劳动法抑强扶弱的个性和追求实质公平的功能.我国应当转换理念,以劳动者利益保护为指向来重构非法流动赔偿责任制度,以按份之债替代连带之债,合理发挥过错在责任分配中的作用,并将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限定在直接损失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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