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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承租人破产时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权

     

摘要

对于承租人破产时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适用破产管理人解除权规则的标准,“合同实质性目的”说无法为担保性质的融资租赁合同提供有力解释,故应当结合具体案件合同当事人的不同交易情况,考量适用解除权规则是否损害出租人于对待给付的期待利益。出租人享有基于承租人根本违约产生的法定或约定解除权,是承租人破产时破产管理人解除权规则中的应有内容,有利于避免破产管理人单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对出租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对出租人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排除应当仅限于涉及企业存续、保证破产程序正常进行的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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