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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融资租赁法律性质的经济实质分析法——以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归属为例

     

摘要

融资租赁的融资与融物的双重特性决定了其法律性质的复杂性.《合同法》第242条对此规定的过于概括,司法实践中适用性不够强.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同时出租人也可以行使别除权,这两项权利存在矛盾之处,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经济实质分析的方法加以判断.在实践中,运用经济实质分析法确定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的归属具有代表性,以此为例可以揭示经济实质分析法的参考因素以及各因素在确定融资租赁法律性质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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