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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出生”案件之法律规制问题探究

         

摘要

当今,伴随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孕妇产前检查的普及以及胎儿的出生率大幅度提高,我国与畸形儿相关的“不当出生”案件诉讼也呈上升趋势.关于此类案件的请求权性质,存在着违约之诉、侵权之诉和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之竞合三种观点.“不当出生”案件的医疗过失行为,侵犯了父母的生育决定权即生育选择权并且存在损害,与过失行为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损害赔偿请求权提起的诉讼构成侵权之诉,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案件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属于违约损害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之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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