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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无人机适用《芝加哥公约》第三条分条的正当性证成——以“禁止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原则”为视角

         

摘要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民用无人机已经出现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并在未来很有可能从事国际运输等业务,有人机与无人机之间的界限也变得难以区分。《芝加哥公约》第三条分条确立的“禁止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原则,能否对民用无人机适用成为值得思考的问题。本文通过条约解释的方法对民用无人机适用该条款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进行了论证。从文义解释的角度上看,民用无人机在条约中民用航空器的内涵范围之中;从意图说上看,对民用无人机的保护符合该条的缔约意图;从最新发展的条约演化街市上看,民用无人机也符合条约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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