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工会博览》 >开除职工的决定程序不合法劳动合同不应解除

开除职工的决定程序不合法劳动合同不应解除

         

摘要

<正> 案例:季某是某电信集团公司委托培养的学生。季某毕业后,公司为其办理了正式录用手续,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为1998年7月31日至2003年7月30日。2000年5月季某向单位递交了辞职申请,公司不同意其辞职,季某当日撤回了申请,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从第二天开始就不到单位上班了。2000年8月,公司作出了对季某开除公职的决定。并将季某的人事档案关系转到了户籍所在地的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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