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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是否构成就业歧视

         

摘要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小娟在网上看到某快递公司招聘快递员职位的广告.招聘广告内容为“任职资格:男,年龄:18-45岁,身体健康,无纹身,无前科”.小娟认为自己能够胜任快递员一职,遂于2014年9月24日向快递公司投出简历. 当天,小娟便接到了快递公司面试通知的电话.第二天下午,小娟前往快递公司的网点进行面试.面试后,双方达成于10月8日签约的意向,快递公司要求小娟先做人职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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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博览》 |2017年第13期|13-1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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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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