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日本民法采取意思主义的立法主张,物权的变动仅依当事人的合意即可发生,不以登记或交付为生效要件,认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就是债权契'/> 从物权行为理论谈我国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选择-硕士-中文学位【掌桥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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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权行为理论谈我国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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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文摘

引言

一、物权行为的概念和内容

(一)物权行为的概念

1、相关概念

2、物权行为的概念

(二)物权行为理论的起源及基本内容

1、起源

2、德国物权法中物权行为理论

(三)物权行为构成之讨论

二、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的再分析

(一)物权行为无因性辨析

1、无因性乃独立性的逻辑结论

2、物权行为作为法律行为可因内部原因无效或撤销

3、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理论根据

(二)物权行为无因性与善意取得制度

1、善意取得制度介绍

2、物权行为无因性与善意取得的关系

3、善意取得制度不能替代物权行为无因性

(三)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与不当得利制度

1、不当得利制度介绍

2、物权行为无因性与不当得利制度的相关性

3、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之区别

(四)无因性适用与交易公平

(五)物权行为无因性之相对化趋势

1、物权行为无因性相对化原因

2、物权行为无因性相对化之表现

三、物权变动立法模式考察

(一)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

1、概述

2、《法国民法典》采取的意思主义的主要内容

3、法国意思主义模式的分析

4、意思主义立法模式的评价

(二)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

1、概述

2、主要内容

3、债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的分析

4、债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评价

(三)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

1、概述

2、物权形式主义的主要内容

3、物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分析

4、物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评价

四、物权行为理论在我国物权法中的确立

(一)我国理论界的分歧

1、否定说

2、折衷说

3、肯定说

(二)我国物权变动立法、司法及物权法起草状况分析

1、立法现状

2、司法现状

3、对《物权法(草案)》的考察分析

(三)物权行为独立存在的现实性和必要性

1、物权行为独立存在的现实性

2、物权行为独立的必要性

(三)立法中如何对待物权行为无因性

1、物权行为无因性作为基本原则应当坚持

2、立法中如何规定无因性

结束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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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尽其用"是物权立法追求之根本,物权变动是实现物之使用价值的关键环节,物权变动之于物权法中的地位可见一斑.在引起物权变动的各种原因中,法律行为无疑踞于首要地位.但各国立法基于对物权变动要件的不同主张,对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的内涵产生了不同的理解.<'1>法国、日本民法采取意思主义的立法主张,物权的变动仅依当事人的合意即可发生,不以登记或交付为生效要件,认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就是债权契约本身.而德国民法则采取"物权合意主义",主张物权的变动除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契约外,还必须有专以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合意,此种变劝物权的合意,在学理上被称为"物权契约",换言之,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并不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为直接内容的债权行为,而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物权为直接内容的物权行为."物权行为"这一被很多学者成为"一个纯德意志的概念",近年来中国民商法学界越来越引起关注,成为了民法典和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理论上的热点问题.近代中国民法在体例上即采用德国民法所确立的总则、物权(所有权)、债权等体系结构,接受了法律行为的概念,物权和债权的区分势必导致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成为民法的基本问题.可以说,物权行为理论的研究关系着中国民法理论体系的构建.该文通过对物权行为理论的考察,分析各国立法模式之利弊,意在取"他山之石",对中国的物权立法有所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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