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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执行救济的必要性
(一)法理之维:有权利必有救济
(二)现实之维:对执行瑕疵的规制
(三)系统论之维:执行行为的内部制约与整体平衡
二.借鉴与思考:以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执行救济制度为蓝本
(一)程序上的执行救济
1.声请和声明异议
2.抗告
3.参与分配异议
(二)实体上的执行救济
1.债务人异议之诉
2.第三人异议之诉
3.参与分配之诉
(三)对执行救济体系的思考
1.执行救济制度的构建与执行机构设置密切相关
2.实体上的执行救济与程序上的执行救济是有区别的
3.执行救济程序必须强调程序主体主义
三.我国执行救济的现状以及问题分析
(一)案外人异议制度的现状
1.设立案外人异议的必要性
2.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条件
3.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处理程序
(二)案外人异议存在的问题分析
1.案外人异议的规定不能体现其诉的性质
2.没有明确案外人诉讼地位
3.案外人异议本身无法规制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
4.执行救济理念阙如
5.案外人异议内容比较混乱
四.我国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
(一).树立执行救济理念
(二).执行救济模式的选择
(三).程序上的执行救济的设立
(四).完善案外人异议制度,构建实体上的执行救济
结语
参考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