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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兼论我国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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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英文文摘

引言

一.执行救济的必要性

(一)法理之维:有权利必有救济

(二)现实之维:对执行瑕疵的规制

(三)系统论之维:执行行为的内部制约与整体平衡

二.借鉴与思考:以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执行救济制度为蓝本

(一)程序上的执行救济

1.声请和声明异议

2.抗告

3.参与分配异议

(二)实体上的执行救济

1.债务人异议之诉

2.第三人异议之诉

3.参与分配之诉

(三)对执行救济体系的思考

1.执行救济制度的构建与执行机构设置密切相关

2.实体上的执行救济与程序上的执行救济是有区别的

3.执行救济程序必须强调程序主体主义

三.我国执行救济的现状以及问题分析

(一)案外人异议制度的现状

1.设立案外人异议的必要性

2.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条件

3.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处理程序

(二)案外人异议存在的问题分析

1.案外人异议的规定不能体现其诉的性质

2.没有明确案外人诉讼地位

3.案外人异议本身无法规制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

4.执行救济理念阙如

5.案外人异议内容比较混乱

四.我国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

(一).树立执行救济理念

(二).执行救济模式的选择

(三).程序上的执行救济的设立

(四).完善案外人异议制度,构建实体上的执行救济

结语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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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执行救济制度是执行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保障性制度,其目的在于对执行程序中出现的违法的、不当的执行行为进行矫正.当执行行为侵害了当事人、案外人程序或实体上权益时,执行救济制度为受害人提供了救济的机会和方法.本文作者认为,在强制执行改革的浪潮中,讨论执行救济制度并对我国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进行理论研究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我国台湾地区的执行救济制度包括对执行救济各种具体方式的考察和对执行救济体系的整体思考.对于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的瑕疵执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案外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争议,分别规定了实体上的执行救济和程序上的执行救济,从而为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提供有力的借鉴和帮助.我国执行救济制度没有体系化,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执行程序中的相关规定,只有案外人异议制度,而案外人异议制度的相关规定并不完整,又存在很多欠缺,使司法实践缺少可适用的必要的规范.因此,建立一部完整的执行救济体系并完善现行的案外人异议制度势在必行.本文作者认为完善执行救济制度应首先导入执行救济的理念,明确执行救济的目的和概念.理顺救济机关体制和执行救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其次,应当在我国建立程序上的执行救济,以规制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再次,回归案外人异议制度的本来面貌,同时构建债务人异议之诉和参与分配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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