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论我国民法时效制度的完善
【6h】

论我国民法时效制度的完善

代理获取

目录

文摘

英文文摘

前言

一、时效制度的历史发展

二、时效制度的价值、特征及内在关系

三、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理由及一般规则

四、我国消灭时效制度的完善

五、结语

参考文献

展开▼

摘要

我国受原苏俄民法的影响,只规定了单一的时效制度即诉讼时效制度,出于时效制度协调性的内在要求以及暗合物尽其用的时代潮流,未来的民法典势在必行地创设取得时效制度,率先突破的司法实践亦起着助推剂的作用.另一方面,我国虽有诉讼时效制度,但客体范围较为笼统,导致司法实务容易产生分歧.为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应将物权请求权从民事侵权的责任方式中分化出来,与债权请求权同属于请求权系列,再根据物权请求权的特性将返还原物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列入消灭时效的客体范围,与债权人一样,当物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必然要付出丧失支配权的代价,反之会使消灭时效制度的价值受到破坏.为维护登记的绝对效力,登记的不动产和动产不予适用消灭时效.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适用与否,应从这项制度的价值出发,而不是从结果反向推导.其次,调整时效期间和明确时效期间的起算,衔接时效利益的主张与证据规则的运用,使时效制度更具精细化和可操作化.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