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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媒体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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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名誉的主观性和客观性

二、媒体侵害名誉权的概念和责任构成要件

三、媒体侵害名誉权的责任主体

四、媒体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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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息时代,媒体以其越来越大的影响力,在人们的生活中发挥着舆论监督、思想宣传和文化交流的作用,但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侵害名誉权的纠纷。 名誉是对一个民事主体在社会上流传的评价,它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两方面的属性。名誉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从社会获得客观、公正的评价并使之不受贬损的权利。法律所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名誉权,而不是名誉本身。正因为此,媒体所从事的正当的信息传播和舆论批评才具有了合法的生存空间。正确地认识名誉和名誉权的概念并识别媒体侵害名誉权的性质,对于促进媒体的健康发展和维护民事主体的名誉权有着重要意义。 媒体侵害名誉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具有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从责任主体上看,媒体可能是简单地充当信息和言论的传播媒介,也可能是向社会公众传达自己的声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追究侵权责任时,应当考虑媒体的特殊职能,既要保护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又要保障媒体依法履行职责。 本文依据侵权行为法的有关基础理论,从媒体侵害名誉权的概念、责任构成要件、责任主体以及责任承担等问题入手,并结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对媒体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进行分析,试图通过对有关问题的研究,获得对媒体侵害名誉权这一侵权行为更深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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