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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研究——以澳大生物美容保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三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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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案件的基本情況

(一)案例介绍

(二)争议焦点

二、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诉讼的一般原理

1.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的含义及特殊性

2.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及抗辩事由

(二)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诉讼证明责任之法理基础

1.法律要件分类说

2.利益衡量说

3.“法律规范说”对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影响

4.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之特殊性

(三)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之现实反思

1.对我国相关立法的思考

2.对司法现状的分析

(四)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之理论争鸣

1.关于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主要观点

2.对以上观点的评析

三、案件的分析及结论

(一)对本案的分析

(二)本案的结论

四、本文案件的启示

(一)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之因素考量

1.平衡保护名誉权与新闻自由

2.注重新闻媒体的行业特点

3.公众人物及公共利益因素

4.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

(二)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之适用

(三)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之类型化构建

1.由原告承担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行为的证明责任

2.由原告承担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损害后果的证明责任

3.由原告承担损害事实与行为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4.新闻媒体的主观过错根据原告的不同身份及报道内容的不同分配证明责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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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些年,媒体借助互联网技术发展的十分迅速,与此同时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案件大量涌现。此类案件不同于普通的侵权案件,其涉及到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与媒体的言论自由,法院在审理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案件时,应该尽可能平衡两种权利。认定侵权与否的构成要件应由谁来证明?当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谁承担证明责任、如何分配?笔者研究发现,审判中法院在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问题上作法不一,且我国立法对此没有做明确规定。媒体侵害名誉权权作为一种特别的侵权形式,研究此类案件证明责任的分配可以为此后我国新闻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立法提供某些借鉴,也可作为此类案件司法审判实践的参考,具有研究的价值。
  本文按照案例分析的论文结构,对广州市澳大生物美容保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广州三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一审、二审及再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剖分析,围绕案情针对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全文三万余字,除引言外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案情的基本情况。即介绍广州市澳大生物美容保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广州三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的基本情况,并归纳出“证明责任应当如何划分以及其划分依据”的争议焦点。
  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律分析。该部分运用比较的方法研究了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诉讼的一般原理;对此类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法理基础、我国立法及司法现状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之后列举了理论界关于此类案件证明责任如何分配的主要观点,并分析了各种观点的优劣。
  第三部分,本文案件的分析及结论。这一部分以第二部分引入的相关理论为出发点,结合案例中三级法院的审理逻辑,得出结论:即在被告所经营的网站具备新闻媒体性质的情况下,因此案涉及公共利益,应当适当减免被告的证明责任,由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承担媒体有主观过错的证明责任。
  第四部分,本文案件的启示。选择适用法律要件分类说所作为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但以利益衡量说作为补充。提出了新闻媒体主观过错的证明责任根据原告的不同身份及报道内容的不同来进行分配的观点,区分涉案报道是否涉及“公众人物”及公众利益。原告若是普通民众,其行为不涉及公共利益,应倾向于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实行证明责任的倒置;如果涉及了公众人物或者公共利益,就应当倾向于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加强对言论自由的保护,适当减轻媒体方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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