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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为标准构建和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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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致谢

一、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发展阶段与现状

二、对照《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我国银行业尚存在的不足

三、造成我国银行业监管存在较大差距的原因

四、对完善中国银行业监管体系的建议

附件一《巴塞尔核心原则》25条原则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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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从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以来,我国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格局,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做出的重大决策,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深化金融改革、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促进我国金融业更好地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挑战的重大举措,初步构建了一个有效的银行业监管体系。 《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是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有关银行业监管最佳做法的纲领性文件,于1997年9月颁布。该文件综合反映了世界各国银行业监管工作的成功经验,成为国际监管领域衡量各国银行业监管有效性的最低标准。目前,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监管当局已经承诺实施核心原则。 笔者根据多年的工作实践,将我国的监管做法与《核心原则》进行对照,指出了我国监管实践的诸多不足。经过1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确立了较为完整的监管架构,监管效力也大大提升,但基础还比较薄弱,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受到多方面因素制约,我国银行业监管实践离《巴塞尔核心原则》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我国监管实践和国际通行标准差距的存在是客观的,但要科学分析存在差距的原因。一方面,要看到我国银行业监管存在的不足,时时鞭策自己,在工作中不能滋长骄傲情绪;另一方面,也要看到我国银行业监管近十几年来取得的巨大进步,不能妄自菲薄,丧失信心。 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我国银行业监管,建议完善监管法规框架,制定审慎监管要求,完善市场准入管理体系,进一步改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系统,完善非现场监管系统,建立和完善风险评价体系和预警机制,加强监管人员队伍建设,加强银行业监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加强监管当局的监管制度和系统建设,加强监管当局的协调机制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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