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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UCP600与UCP500的对比研究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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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英文文摘

致谢

一、前言

二、关于审单时间条款的变化及案例分析

(一)UCP500中关于审单时间的相关规定

(二)此规定存在的不足之处

(三)案例分析

(四)UCP600中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信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条款的变化及案例分析

(一)UCP500中对于信息传递和翻译条款的规定

(二)此规定存在的不足之处

(三)案例分析

四、关于可转让信用证条款的变化及利弊分析

五、关于“议付”释义的对比分析

(一)UCP500中对于“议付”的解释

(二)修订“议付”定义的原因

(三)新惯例中对“议付”的解释

六、论文结论

七、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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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商会于1993年颁布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UCP500)使用至今已有十多年的历史。在这十几年中,随着国际贸易形式的日趋复杂化,以及银行、运输、保险等行业的发展,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在信用证业务流程中不断遇到新的问题,例如开证行对单据不符点尺度的掌握,指定银行在业务流程中义务责任的履行等问题。因此,国际商会(ICC)自2002年春就开始了对UCP500的补充和修订工作。在2006年10月的ICC会议上,各国国际商会国家委员会代表对UCP600予以表决并使其顺利通过,新的统一惯例将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新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已经问世,这次修订较之UCP500有大幅改动。 本文将运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对两套惯例的重要修改之处进行详细论述。此外对于使用信用证进行交易的进出口企业和相关银行来说,应该如何选择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也是本文着力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以达到对国际贸易实践提出指导性意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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