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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调审分立程序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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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引言

第2章 民事纠纷的解决——调解与审判

2.1 调解的一般意义

2.1.1 调解的定义

2.1.2 调解的主要因素

2.2 调解的制度价值

2.2.1 调解可以避免严格适用法律的尴尬

2.2.2 调解的开放性有利于争议的解决

2.2.3 减少争议解决的成本

2.2.4 调解具有调整人际关系的功能

2.3 审判的机制与功能

第3章 法院调审分立的必要

3.1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

3.1.1 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的制度内容

3.1.2 现行制度的不足之处

3.2 调审结合产生的弊端

3.2.1 调解的自愿性得不到保障

3.2.2 调解的灵活性得不到发挥

3.2.3 调解的保密性得不到保障

3.2.4 法院审判功能虚化

3.2.5 不利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

3.3 “诉讼爆炸”之困

3.4 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第4章 调审分立的程序模式

4.1 概述

4.2 调解的适用范围

4.3 机构设置

4.4 调解人员设置

4.5 具体程序

4.5.1 程序启动

4.5.2 程序进行

4.5.3 程序终结及协议效力

第5章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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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调解是当事人在中立的第三方的协助下,达成各方接受的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活动过程。它是解决民商事争议的一项重要的手段和方式,被当今各国普遍使用来解决民商事纠纷。调解有自己的特征和优势,调解是一种与审判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调解的进行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调解是在中立第三方协助下进行的纠纷解决活动;调解的程序和适用的规范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经过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契约的性质。而审判是人民法院行使各项职权,严格适用法律,强制性地解决纠纷的过程。
   本文立足于调解与审判的差异,分析了在我国调审结合的诉讼模式下,把两种完全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置于同一程序中,所以产生了一系列的弊端,使调解的优势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调解制度的规定也存在诸多的缺陷,法院调解制度改革势在必行:随着经济的发展,“诉讼爆炸”已成为各国法院所面临的严重问题,从而造成司法资源严重稀缺,而调解在纠纷解决功能上可以与审判形成互补,来缓解法院所面临的压力;并且在我国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我们需要调解这种合意型的、非对抗式的纠纷解决方式。
   因此,得出结论,要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就要改变我国民事诉讼调审结合的这一现状,说明调解与审判分立已经成为必要。主张惟有实行调解与审判分立,才能避免调审结合的弊端,有效解决我国现有法院调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弥补司法资源不足,使调解在纠纷解决上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发挥积极作用。此外,本文在借鉴其他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对民事诉讼调审分立程序模式的具体设置提出了独到的见解,主张调解要独立于审判,成为与审判相平行的、当事人可自由选择的纠纷解决程序,使调解按照其特有的规律和方式运行。所以要设置专门的调解机构组织调解,设置专门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来保证法官与调解员身份上的分离;并且,对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程序的启动、进行、终结以及经过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也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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