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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法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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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有资产监管法治化的必要条件是拥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只有一个依法成立、职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才能对国有资产的运营和管理起到根本性的指引、规范和保障作用。相对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我国拥有数量远为庞大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伴随着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中国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也屡次变革。以2003年中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的成立为标志,中国终于正式确立起国有资产的特设管理机构。世上没有包治百病的良药,并不是有了国资委就解决了中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所有问题。从2003年国资委设立之日起,到《企业国有资产法》已经颁布实施的今天,针对国资委法律性质的争议与探讨从未间断过。这表明围绕着我国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构建还远未完善,或者已经构建正在执行的制度还存在某些问题。
   尤其是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角色定位问题,即使在新颁布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中也只是明确了其出资人定位。从实然的角度分析,国资委身兼出资人、监管者的双重身份在其履职过程中引发了诸多的问题;从应然的角度来看,国资委应该是一个“监管者”。面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将国资委设定为“纯粹的监管者”。认为应当重新定位目前的国资委,剥离其出资人职能,重新界定国资委在法律上的性质和职责。为了应对这一问题,除了“纯粹的监管者”设想之外,还需要更具体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的支持。于是笔者又从具体方面提出了监管者定位下的国资委相关制度的构建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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