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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限制契约自由原则的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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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引 言

第2章 契约自由原则概述

第3章 法律对契约自由原则的限制

第4章 法律对契约自由原则限制的合理性标准

第五章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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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契约自由原则是私法意思自治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表现形式。它起源于古罗马法,形成于18、19世纪。契约自由原则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民法上的产物,西方各国通过工业革命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体制为其提供了经济基础,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契约自由原则得到了空前的发展,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其提供了政治上的保障,人文主义的哲学思想,自由经济的理论等为其提供了理论基石。一般来讲,契约自由原则的实质是契约的成立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约权利义务只有在当事人的意志成立时,才具有合理性和法律上的效力。具体说来,契约自由应当包括以下含义,即是否缔约的自由,与谁缔结契约的自由,决定契约内容的自由,当事人选择契约形式的自由。但是在契约现代化的过程中,契约自由原则所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别是在以资本主义垄断经济,国家资本主义代替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经济的现代市场经济以后,以契约为纽带的市场交易的涌现,以及社会各阶段经济状况日益两级分化,使得在新的形势下完全恪守契约自由原则出现阻碍交易的实现,放纵不正当竞争。契约自由原则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出现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还有强制性合同的出现,格式合同的广泛运用,契约自由遭到了质疑。因此,如何正确评判契约自由限制的适当性,寻找一条实现契约自由与适度限制相结合的现实路径,已成为我国及至全世界法学者共同探讨的话题。本文拟通过对契约自由原则限制的几种具体制度阐述及其适当性的评论,期翼找出合理解决此矛盾的最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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