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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限制价格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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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业协会的核心功能应当是为企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但行业协会作为同行业营利性企业的集合体,当实践中行业利益与其他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行业协会很容易把天然的协调能力转化为共谋的能力,使行业协会在发挥其功能时产生“越位”的现象。这种“越位”实际上是行业协会的功能变异--行业协会违反了组织的宗旨和使命、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施加负面影响。
   实践中,行业协会在履行协调价格职能时,超越了法律的合理界限,采取价格共谋等方式,组织竞争者联合限制竞争的价格违法行为屡见不鲜。这种行为本质上已构成了某种固定价格的卡特尔协议,属于反垄断法应当规制的对象。
   本文根据发改委颁布的反垄断法配套法规,详细梳理和介绍了行业协会可以从事的限制价格竞争行为的主要类型及表现,重点探讨了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的以横向价格垄断协议为主的限制价格竞争行为。在此基础上,本文分析了为何较之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之间联合进行的限制价格竞争行为,行业协会主导实施的限制价格竞争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对竞争秩序的破坏性。
   鉴于行业协会限制价格竞争行为对市场经济、消费者福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危害,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都将行业协会限制价格竞争行为纳入规制的范围。本文对我国与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对行业协会限制价格竞争行为的规制进行了比较研究。在总结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制行业协会限制价格竞争行为的不足,指出实践中对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的执法依据模糊、法律责任不完善等问题。
   针对我国行业协会的特点和其实施的限制价格竞争行为的特殊性,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行业协会限制价格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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