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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华投资的法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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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引言

1.1 背景分析

1.2 概述

1.2.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

1.2.2 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1.2.3 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外资产业投资者

1.2.4 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华投资的特点

第2章 外资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的投资现状

2.1 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流程

2.2 外资私募股权基金对优先股的运用

2.2.1 外资私募股权基金采用优先股的原因

2.2.2 中国公司法律体系中的优先股

2.3 外资私募股权基金常用的优先性权利

2.3.2 领售权与随售权

2.3.2 股份回购权

2.3.3 反稀释条款

第3章 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的规避做法

3.1 概述

3.2 返程投资模式

3.2.1 返程投资模式的基本运作方式

3.2.2 采用返程投资模式的原因

3.3 协议控制模式

3.3.1 协议控制模式的形成原因

3.3.2 协议控制模式的运作方式

第4章 我国对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现状

4.1 外汇监管

4.1.1 现行外汇监管法律

4.1.2 外汇监管法律评析

4.2 外资并购法律监管

4.3 证券法律监管

第5章 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完善建议

5.1 明确监管原则

5.2 完善监管体系

5.3 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第6章 结论和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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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众多的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往往面临着严重的融资难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在一种在西方国家发展非常健全的融资方式,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有效途径。近十年来,我国利用外资的水平不断提高,而金融危机之后,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中国企业的投资热情更加高涨。然而对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中国的制度环境并不宽松。由于公司法以及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对优先股的限制,外资私募股权投资者在我国无法实现在境外常用的一些优先性权利。而中国的某些产业,在引入外资、转让控制权方面尚有许多限制。因此境内企业和外资私募股权投资者通过广泛使用的返程投资、协议控制等变通方式对我国的法律监管进行规避。近年来,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了对涉及外资并购重点行业的监管和审查力度,严格限制了境内企业以红筹方式在境外上市的模式,对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的投资和今后境外上市退出活动都造成了很大影响。本文分析了目前外资私募投资基金对华投资所涉及的法规政策,以及中国企业引入外资私募股权投资面临的法律监管,并试图提出一些监管法规制定上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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