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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监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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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第一章 信托制下私募股权基金概述

第一节 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及特征

第二节 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监管

第二章 信托制下私募股权基金主体间法律关系及内部权力机构

第一节 信托制下私募股权基金主体问的法律关系

一、受托人与委托人

二、受托人与投资顾问

三、受托人与基金保管人

四、受托人与被投资企业

第二节 信托制下私募股权基金内部权力机构

一、受益人大会制度

二、信托基金决策委员会

第三章 信托制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法律监管问题

第一节 内部治理及其存在问题

一、股权层面的安排

二、公司治理结构的安排

三、日常联络与沟通

第二节 外部监管及其存在问题

一、投资顾问的尴尬地位

二、对受托人的诚信风险控制有限

三、缺乏有效登记、公示制度

四、信托类银行理财产品存在潜在的违规风险

第四章 发达金融市场国家对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监管

第一节 美国对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监管

一、改革前美国对信托制私募基金的法律监管

二、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及其影响和启示

第二节 英国对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监管

第三节 日本对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监管

第五章 完善我国信托制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监管

第一节 明确我国信托制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监管思路

第二节 从立法上对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监管问题进行完善

一、对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的监管

二、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管

三、对投资顾问的地位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

四、完善对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的监管

五、为限制规范银行可能存在的违规风险设定规则

第三节 完善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体系

一、完善行业自律监管

二、明确政府介入方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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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在观念与制度上起源于罗马法,但真正奠定它作为普遍适用的为他人管理财产的制度,是英国的信托法律与实践。作为一种创新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制度,与传统财产转移制度(主要是赠与、继承与买卖)与财产管理制度(主要是委托代理、投资公司和有限合伙等)相比,信托具有一些独特的优越性。与此同时,当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国际上除了银行和IPO之外最流行的融资方式,主要针对非上市公司并以不公开的方式进行融资。作为一类成熟的投资工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企业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良性循环有较大的促进作用。目前,中国的资本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结构失衡、资源配置不合理、产业结构调整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仅可以有效帮助解决这些问题,还可从根本上解决小型企业存在的资金短缺和治理结构等缺陷问题。一般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三种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制、信托(契约)制和合伙制。因此,将信托制度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有效的结合将趋利避害,更好的发挥其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无论是信托制度还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快速发展都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和高效、规范的监管,但是我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还需要进一步改进。 所以本文旨在对信托制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研究,以法律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通过对其运作模式、主体间法律关系、内部权力机构以及外部治理进行分析,发现其中存在的法律监管漏洞和问题,通过借鉴发达金融市场国家对于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监管,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探索一条适合本国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监管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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