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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引言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本文逻辑结构
第2章 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界定
2.1 中外证券投资基金概念的比较
2.1.1 基金的概念
2.1.2 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
2.2 证券投资基金的性质
2.2.1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金融中介机构
2.2.2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信托投资方式
2.2.3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投资工具
2.2.4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财产
2.3 中外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地位的比较
2.3.1 外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
2.3.2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
第3章 中外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立法规定
3.1 契约型基金
3.1.1 外国契约型基金的基本制度设计
3.1.2 中国契约型基金的基本制度设计
3.2 公司型基金
3.2.1 外国公司型基金的基本制度设计
3.2.2 中国公司型基金的基本制度设计
3.3 有限合伙型基金
3.3.1 美国有限合伙型基金的基本制度设计
3.3.2 中国有限合伙型基金的基本制度设计
第4章 不同组织形式的基金对于投资人的保护
4.1 契约型基金对投资人利益的保护
4.1.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监督制衡
4.1.2 基金管理人的信赖义务
4.1.3 基金托管人的制衡机制
4.2 公司型基金对持有人利益的保护
4.2.1 作为股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4.2.2 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基金公司以及具有监督职能的董事会
4.2.3 负有信赖义务的基金管理人
4.2.4 负有保管义务的基金托管人
4.3 有限合伙型基金对投资人利益的保护
4.3.1 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结合
4.3.2 双重征税问题的避免
4.3.3 有限合伙合同的约束与激励
第5章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立法缺陷
5.1 契约型基金立法缺陷
5.1.1 契约型基金没有独立法律人格
5.1.2 基金持有人大会形同虚设
5.1.3 基金管理人缺乏有效监管
5.2 公司型基金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立法缺陷
5.2.1 公司型基金存在的社会土壤不足
5.2.2 公司型基金的法律空间不足
5.2.3 现行法律对于公司型基金的限制较大
5.2.4 双重征税制度障碍
5.3 有限合伙型基金的立法缺陷
5.3.1 缺乏充足的法律规范
5.3.2 现行法律的障碍
第6章 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完善的建议
6.1 对契约型基金进行制度改革
6.1.1 完善对基金管理人的规制
6.1.2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制度设计
6.1.3 完善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
6.1.4 完善自律组织和监督组织
6.2 公司型基金的制度设计
6.2.1 为公司型基金单独立法
6.2.2 公司型基金法律制度的设计
6.2.3 解决双重征税的问题
6.3 有限合伙型基金的制度设计
第7章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