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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权对抗效力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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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引言

1.1问题的提出

1.2 论文的结构安排

第二章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权对抗效力

2.1 承租人租赁权的性质

2.1.1 债权说

2.1.2 物权说

2.1.3债权效力物权化

2.2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

2.2.1 国内立法规定

2.2.2 国外立法规定

2.3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解决规则

2.3.1 国内立法规定

2.3.2 国外立法规定

2.4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2.4.1 国内立法规定

2.4.2 国外立法规定

第三章租赁权对抗效力的适用

3.1 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

3.1.1 适用条件

3.1.2 租赁关系的认定

3.1.3 租赁房屋的认定

3.1.4 所有权变动的规定

3.1.5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解决

3.2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3.2.1适用的条件

3.2.2 适用范围的认定

3.2.3 “合理期限”的认定

3.2.4 “第三人”的认定

3.2.5 强制拍卖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四章租赁权对抗效力的完善

4.1 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

4.1.1 关于制度的存废

4.1.2 房屋租赁登记制度的完善

4.2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4.2.1 关于制度的存废

4.2.2 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第五章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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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房屋租赁在市场交易中所处的重要性和本身的特殊性,从很早的时候开始立法者就对房屋租赁作出了特别的规定。早在罗马法时代,罗马法中就对房屋的承租人做了特别保护的规定,以保障处在相对弱势的承租人的租赁权能够顺利行使。在法国拿破仑时期编制民法典时,首次对租赁权的对抗效力做出了规定,赋予租赁权一定的物权效力以保护承租人的权利,这一做法也被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
  我国自建国以来,也对于买卖不破租赁等房屋租赁权的对抗效力作出规定,但是法条本身的表述过于笼统,使得其在具体的适用中让很多人不明所以,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有很多人认为租赁权的对抗效力使得承租人受到了过多的保护,有违民法中始终推崇的公平交易,促进效率的原则,并提出要将该制度废除。因此,本文从理论出发,结合司法实践当中的案例,对租赁权的具体适用条件作出分析,分析该制度的价值。
  第一部分为正文的第二章,主要是对于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权对抗效力的理论介绍,包括我国以及国外对于该制度的立法规定;第二部分为正文的第三章,主要是在第一章的理论框架下分析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典型问题并结合案例进行说明和研究;最后一部分为正文的第四章,最后一部分将从具体的问题研究回到租赁权中“买卖不破租赁”以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本身,反思目前我国立法下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抗效力的适用问题进行延伸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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