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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次承租人租赁权的物权化——以转租租赁合同效力为中心

摘要

我国《合同法》确立了租赁权的物权化,实际上是赋予了租赁权人法律地位的稳定化,但仅凭法律条文规定并不能明确其是否可适用于次承租人的租赁权。由于承租人的转租行为与转租租赁合同可以区分,所以转租租赁合同的效力既小受出租人同意权的影响,也不受合同履行行为的影响。初次租赁合同的内容和效力也不能影响转租租赁合同的效力。转租租赁合同这种效力上的独立性为其物权化提供了基础,但在确定次承租人法律地位物权化的效力时,其相关内容又要受出租人同意权和初次租赁合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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