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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残疾就业歧视保护群体范围之美国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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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引言

第2章美国法下残疾人的界定

2.1残疾人定义的发展演变

2.2美国法下残疾人的界定

2.2.1实际的残疾

2.2.2残疾的其他情形

第3章适格残疾人

3.1基本职能的含义

3.2合理便利的含义

第4章美国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4.1建立专门的反残疾人就业歧视法律

4.2对禁止残疾歧视的保护群体范围谨慎设计

4.3消除传统观念中对残疾人的偏见

第5章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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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社会中残疾人受到歧视的现象时有发生,尽管中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中有很多关于残疾人平等权的规定,但在禁止歧视的语境下,中国立法和实践未区分适格残疾人的概念,导致现实生活中对残疾人的反歧视保护不尽如人意。残疾人公平就业是残疾人权利保障的重要环节,只有消除残疾人就业歧视,切实保障好残疾人就业平等的权利,才有利于提高国家的法治水平,推进社会和谐发展的进程。歧视的本质是区别对待,但并不是所有的区别对待都构成法律上的歧视,只有法律设定的保护群体直接或者间接地遭受反就业歧视法明确禁止的歧视事由侵害时,才构成违法的就业歧视。禁止残疾歧视的保护范围是在具备或不具备合理便利条件下可以完成实质性工作职责的残疾人(即美国法下的适格残疾人)。美国很早就开始研究反残疾人就业歧视法律制度,发展至今成效显著。对其进行研究,学习美国规定中有意义的部分,可以说对中国相关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文主要运用了理论分析、文献研究、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基本遵循了从提出问题到分析问题再到解决问题的逻辑路径。文章共分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提出问题,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发现当今中国残疾人就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界定了美国法下的残疾人,第三部分介绍了美国反残疾人就业歧视中的适格残疾人制度;第四部分在前文的基础上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建议,第五部分是整篇论文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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