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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对我国仲裁法修改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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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绪论

1.1修改《仲裁法》的必要性

1.2主要研究方法——分析对比《示范法》

1.3文献综述

1.4主要逻辑框架

第二章借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价值

2.1《示范法》立法背景

2.2《示范法》的制定原则及主要内容

2.2.1《示范法》制定的基本原则

2.2.2《示范法》的主要内容

2.2.3《示范法》下的临时仲裁

2.3 2006年《示范法》的修改

2.4本章小结

第三章《示范法》对修改完善我国仲裁庭组成制度的启示

3.1仲裁庭的人数

3.1.1《示范法》及国际实践对于仲裁庭人数的规定

3.1.2《仲裁法》关于仲裁庭人数的规定及修改方向

3.2仲裁员的资质

3.2.1《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员名册制制约仲裁活动

3.2.2基于现存名册制的修改建议

3.3仲裁员公正性的程序考量

3.3.1仲裁员的回避

3.3.2《示范法》中的仲裁员的披露义务和回避事由

3.3.3《示范法》中回避程序的限制

3.3.4《仲裁法》采列举式回避事项且无回避程序的规定

3.3.5《仲裁法》仲裁员回避理由和程序的修改方向

3.4本章小结

第四章《示范法》对我国确立仲裁庭自裁管辖权的启示

4.1仲裁庭自裁管辖权理论和内容

4.2《示范法》中的仲裁庭自裁管辖权

4.3《仲裁法》下的仲裁管辖权制度

4.3.1《仲裁法》下的管辖权分配

4.3.2中国仲裁管辖权裁定的特殊规定

4.4本章小结

第五章《示范法》对修改完善我国仲裁庭临时措施权力的启示

5.1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实践

5.2 2006年《示范法》中I临时措施的修改

5.3《仲裁法》关于仲裁庭仲裁临时措施权力

5.3.1临时措施的请求权比较分析与修改建议

5.3.2临时措施的发布主体比较分析与修改建议

5.4本章小结

第六章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及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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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仲裁制度作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最主要也是最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对国际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颁布以来已经20余年,其中的规定已经日渐呈现出不足与落后。《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作为国际商事仲裁活动最具指导意义的标准示范文本,对我国《仲裁法》的修改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为促进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以及扩大我国仲裁事业的国际影响力,在保有我国一定的特色法律制度前提下,当下有必要对《示范法》进行深入研究对比,以适应商事仲裁的国际实践。 《仲裁法》可以从多方面考虑以进行修改,但笔者认为《仲裁法》作为我国仲裁制度的基本法,应从宏观上对仲裁庭这一重要的环节进行完善设计。本文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在借鉴、分析《示范法》和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现行《仲裁法》关于仲裁庭的相关法律制度的不足,并结合我国法律制度的实际情况,对《仲裁法》中关于仲裁庭的相关部分提出完善建议。 第二章对《示范法》的立法背景及其2006年的修订情况进行简要介绍,其中包括《示范法》的立法背景、主要原则、内容、特点及其借鉴的意义。 第三章对《示范法》和《仲裁法》中关于仲裁庭的组成、资质以及仲裁员公正性程序进行了对比分析,提出修改建议。 第四章通过对比的方式,指出了我国需要采纳仲裁庭的自裁管辖权理论的必要性,后通过借鉴《示范法》中仲裁庭自裁管辖权的规定对《仲裁法》提出修改建议。 第五章分析了《示范法》中2006年关于临时措施与初步命令的修改,包括了对该修改的背景介绍,临时措施的定义、性质等。然后对我国仲裁庭所有享有的发布临时措施的权力进行分析并指出其不足,后相应地给出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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