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第一章绪论
1.1修改《仲裁法》的必要性
1.2主要研究方法——分析对比《示范法》
1.3文献综述
1.4主要逻辑框架
第二章借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价值
2.1《示范法》立法背景
2.2《示范法》的制定原则及主要内容
2.2.1《示范法》制定的基本原则
2.2.2《示范法》的主要内容
2.2.3《示范法》下的临时仲裁
2.3 2006年《示范法》的修改
2.4本章小结
第三章《示范法》对修改完善我国仲裁庭组成制度的启示
3.1仲裁庭的人数
3.1.1《示范法》及国际实践对于仲裁庭人数的规定
3.1.2《仲裁法》关于仲裁庭人数的规定及修改方向
3.2仲裁员的资质
3.2.1《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员名册制制约仲裁活动
3.2.2基于现存名册制的修改建议
3.3仲裁员公正性的程序考量
3.3.1仲裁员的回避
3.3.2《示范法》中的仲裁员的披露义务和回避事由
3.3.3《示范法》中回避程序的限制
3.3.4《仲裁法》采列举式回避事项且无回避程序的规定
3.3.5《仲裁法》仲裁员回避理由和程序的修改方向
3.4本章小结
第四章《示范法》对我国确立仲裁庭自裁管辖权的启示
4.1仲裁庭自裁管辖权理论和内容
4.2《示范法》中的仲裁庭自裁管辖权
4.3《仲裁法》下的仲裁管辖权制度
4.3.1《仲裁法》下的管辖权分配
4.3.2中国仲裁管辖权裁定的特殊规定
4.4本章小结
第五章《示范法》对修改完善我国仲裁庭临时措施权力的启示
5.1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实践
5.2 2006年《示范法》中I临时措施的修改
5.3《仲裁法》关于仲裁庭仲裁临时措施权力
5.3.1临时措施的请求权比较分析与修改建议
5.3.2临时措施的发布主体比较分析与修改建议
5.4本章小结
第六章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及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