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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存款人利益保护的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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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银行业在全面开放之前,将银行信用视同于国家信用,对存款人在问题银行的存款,政府的一贯做法是大包大揽。然而,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并于2006年全面放开对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的限制,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对银行存款人利益保护的方式越来越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当前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我国银行业已开始站在国际的舞台,逐渐向统一的市场化运行规则转变,“优胜劣汰”这一铁律将促使我们在银行破产和存款人利益的保护问题上要迅速转变旧的思维和理念。建立并不断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情况下存款人利益市场化保护的法律制度,在维系银行体系稳健、高效运行与保护存款人利益之间寻求一个最佳的平衡点,提高整个银行破产程序的效率,进而促使我国银行业不断增强国际竞争力。所以,在此情况下,使得存款人利益保护问题成为人们再次关注的焦点。 全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正文主要分为三章进行论述: 第一章主要站在国际层面,首先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第三支柱——市场约束为切入点,分析了在巴塞尔委员会倡导的全面风险监管的理念中存款人所发挥的市场作用,得出对存款人保护的市场化原则;第二在比较了美国、德国和印度等国家在银行破产存款人保护的不同制度后,笔者认为,各国取得成功的关键是立足国情并制定法制化的存款人保护制度,注重发挥存款人市场主体的作用,同时辅以完善的配套措施。第三分析了我国改革开放条件下银行业发展趋势,可以看出我国应当转变计划经济时期存款人保护理念,建立符合市场要求、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存款人保护机制。 第二章主要对我国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及存款人利益保护方面的实际做法、立法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不健全且立法理念滞后,行政干预成为处置问题金融机构的主要手段,致使存款人利益保护具有很大不确定性,存款人难以形成合理的市场预期,造成我国金融业发展效率极其低下。因此,现在已经到了亟待改变现状的地步,特别是存款人保护理念的转变。 第三章对我国银行面临破产时,就如何保护存款人利益提出了改进建议及立法完善的思路,主要包括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银行接管制度、最后贷款人制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及破产责任追求制度等,通过建构合理和完善的制度体系来实现银行存款人市场化保护的目的,促进我国的金融业更快更好的发展。 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结论部分,笔者概括了本文论述的主要内容,并再次点明了本文的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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