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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挪用公司机会禁止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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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董事挪用公司机会禁止规则概述

一、公司机会规则的基本界定

二、公司机会规则的特点及价值

三、公司机会规则与董事忠实义务

四、公司机会规则与竞业禁止义务及自我交易禁止义务的关系

第二章 董事挪用公司机会禁止规则在各国的发展及特点

一、公司机会规则在英国的发展及特点

二、公司机会规则在美国的发展及特点

三、公司机会规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引入及特点

第三章 我国《公司法》对董事挪用公司机会禁止规则的引入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早期公司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情况

二、《公司法》对公司机会规则的引入以及司法适用

三、我国公司机会规则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完善我国董事挪用公司机会禁止规则的若干建议

一、明确公司机会的认定标准

二、拓展公司机会规则的适用对象范围

三、完善免责抗辩体系

四、救济措施的完善

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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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董事挪用公司机会禁止规则翻译自英美法系的rules of corporate opportunity,有时也被翻译为公司机会规则或是公司机会理论,或公司机会条规,其含义均为禁止董事挪用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1英美法系创立该规则的最初目的在于防止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挪用原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从而避免给公司造成损失。在英国和美国,董事挪用公司机会禁止规则都是通过一系列的案例逐渐确立的,并且在发展过程中体现出各自的特点。从最初的严格限制挪用公司机会,到有条件的放缓,董事挪用公司机会禁止规则在英国与美国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但是在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德国和日本为例,该规则并未被明确规定在有关法律中,而是被视为董事忠实义务的一种具体表现予以适用董事忠实义务的有关规定。随着学者探讨的不断深入,在德国以及日本也逐渐显示出将董事挪用公司机会禁止规则从董事忠实义务中独立出来的趋势。而在韩国,通过2011年对商法的修改,董事挪用公司机会禁止规则已经被正式成文化,并且规定的非常细致,具有非常强的可操作性,值得我们借鉴。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对董事挪用公司机会禁止规则作了简要的规定。但是与英美国家以及韩国相比,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明显过于简单,仅仅有半句话,缺乏明确、具体的操作细则。这种原则性的规定不利于指导日益复杂的司法实践,有必要借鉴英美国家以及韩国的有关规定对我国的董事挪用公司机会禁止规则予以完善。
  本文通过历史研究、比较研究、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探究董事挪用公司机会禁止规则在英国和美国的确立过程以及判断标准,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来发现我国法的不足之处。通过借鉴英美国家以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对我国董事挪用公司机会禁止规则予以细化,通过确立明确的公司机会认定标准、拓展主体范围、完善抗辩体系、构建多元化的救济措施等,最终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董事挪用公司机会禁止规则。
  本文由绪论、正文、结论组成。正文分为如下四个部分:
  第一章是董事挪用公司机会禁止规则概述。这一部分首先从公司机会规则的基本概念入手,然后对董事的范围进行阐释,扩展公司机会规则的适用对象范围。最后通过公司机会规则的特点、价值来发现公司机会规则与忠实义务、自我交易禁止、竞业禁止的异同点。
  第二章是董事挪用公司机会禁止规则在各国的发展及特点。这一章主要介绍公司机会规则在英美国家的发展过程。通过一系列的判例,英国与美国都确立起了公司机会规则。在研究英美国家公司机会规则的基础上,对英国和美国的公司机会规则的特点进行概括。同时通过分析德国、日本、韩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引入公司机会规则的情况,为下文探究我国引入并细化公司机会规则做好铺垫。
  第三章是我国《公司法》对董事挪用公司机会禁止规则的引入及存在的问题。这一部分主要介绍我国法律法规对公司机会规则的规定和《公司法》对公司机会规则的引入过程,以及我国法院适用该规则的情况。通过分析我国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前述英美国家、大陆法系国家的有关规定,总结出我国公司机会规则的问题,为第四章的论述提供前提。
  第四章是完善我国董事挪用公司机会禁止规则的若干建议。这一章主要针对我国公司机会规则的缺陷,从认定标准、适用主体、抗辩体系、救济措施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公司机会规则之道,以期能为将来立法完善或司法解释的出台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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