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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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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信用评级机构及其监管概述

一、信用评级机构的概念与作用

(一)信用评级机构的概念

(二)信用评级机构的作用

二、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必要性

(一)缺乏竞争

(二)利益冲突

(三)缺乏透明性

(四)监管过度依赖

(五)权力滥用

三、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基础理论

(一)信誉资本

(二)监管许可

第二章 欧盟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制的现状

一、欧盟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制的沿革

二、欧盟信用评级机构现行监管法律

(一)市场准入机制——统一注册

(二)行为准则

(三)政府监管

(四)评级机构责任

三、欧盟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律的实施

(一)市场准入

(二)持续监管

(三)行政处罚

第三章欧盟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制之评析

一、评级依赖过度

二、域外输出效应

三、法律置障反竞争

四、主动评级两头难

五、民事责任呈真空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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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用评级机构针对金融工具或其发行人的信用度进行评估,在金融市场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评级机构存在的一些固有弊病,导致评级失误、调级滞后、评级质量低下,引起了许多丑闻,并在金融危机中扮演着重要的负面角色,因而对其加强监管的需求不断攀升。欧盟作为一重要监管力量,完成了从市场自律到统一监管的政策转变,形成了一套较为全面、完整的监管法制体系,走在了世界的前沿。
  欧盟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制立足于其监管条例2009、2011,主要从市场准入制度、利益冲突防范与解决机制、评级机构的行为准则、欧盟监管制度和责任承担等五个方面,确立了其监管体系,并通过其他补充性条例和授权立法等相关法律文件,进一步规定了监管费用评级机构缴纳的制度、罚金收取的具体程序、被处罚人的辩护权以及时效性、对主权债务的主动评级的限制以及评级机构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权民事责任等,使得欧盟监管法制更为系统、全面。
  欧盟监管法制确立的统一注册、多元化市场准入机制有助于增添评级市场活力;区别对待主动评级,凸显其积极作用,值得学习;侵权民事责任体系的构建更是一大跨越、创新。但其仍需在以下方面作出努力:将减轻评级依赖与提高评级质量齐头并进;缩小监管代沟,跨越体制障碍,有效合理控制其域外适用效力;进一步打破行业垄断,促进竞争等。其新规定的具体实施效果仍有待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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