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引言
第一章 律师向法官职业流动的途径
一、法官的主要选任途径
(一)通过公务员考试公开选拔
(二)复转军人通过单独设置的考试
(三)法院内部非审判岗位的公务员通过司法考试
(四)体制内其他机关公务员调任法官
二、律师向法官职业流动的主要途径
(一)通过公务员考试公开选拔
(二)从社会公开选拔高级别法官
第二章 律师向法官职业流动的阻碍因素
一、律师向法官职业流动的制度障碍
(一)体制外的律师和体制内的法官的身份差别
(二)公务员考试对律师的资格限制
(三)从律师中选拔高级别法官未形成固定制度或惯例
二、法官职业对优秀律!J币缺乏足够的吸引力
(一)法官收入偏低。且缺乏收入增加期望
(二)法官相比律师缺乏职业自由
三、我国法官权利保障制度的不健全
(一)司法独立和法官地位得不到保障
(二)法官身份保障不健全
(三)法官经济保障依附于政府
(四)法官职业风险
第三章 促进律师向法官职业流动的积极意义
一、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积极意义
(一)促进法官职业群体的同质化
(二)促进法律职业群体的同质化
(三)促进律师与检察官、法官成为平等的共同体成员
二、律师是培养法官必需的职业经验的最佳职业
(一)律师相对于应届生的职业经验优势
(二)律师相对于非法律职业者的职业经验优势
(三)律师相对于其他法律职业者的职业经验优势
三、促进法官素质的提高
(一)从律师职业经历可以更好地考察其法律信仰
(二)促进法官的职业化和精英化
第四章 促进律师向法官职业流动的建议
一、建立独立的从律师中选拔法官的制度
(一)从律师中选拔与社会公开选拔并存
(二)律师优先于其他职业进行选拔
(三)合理确定律师的职业年限
(四)提高最高年龄限制
(五)对参加遴选的律师进行多种形式的综合评价
(六)确定合理的实习期
二、完善法官的权利保障制度
(一)保障司法独立和法官地位
(二)保障法官身份权利
(三)完善法官经济权利的保障
(四)健全法官人身保障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