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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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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当防卫作为违法阻却事由之一,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公正善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更好推行正当防卫制度,《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确立“无过当防卫”,承认特殊情形下防卫致人伤亡成立正当防卫。主流观点支持将“无过当防卫”理解为“特殊防卫”。将第三款作为特殊条款优先适用,致使该款的适用范围过窄:一是错误限定该款的适用前提。将防卫致人伤亡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仅限于该款所列明的数种暴力性人身犯罪,如若不属于上述范围,则防卫致人伤亡一律应承担刑事责任。二是将防卫人的主观认识排除在外。不论防卫人是故意或过失都不影响行为认定。同时,实践中缺乏一个清晰的判断标准来认定正当防卫。在确定防卫必要限度的构成要件要素时,各法院观点不一,致使“同案不同判”,与正当防卫制度的主旨相违背。  为走出实务中的认知误区,应将第三款理解为注意条款,扩大该款的适用范围,不以列举范围的暴力性人身犯罪为限,承认其他情形下防卫致人伤亡也成立正当防卫,同时考虑防卫人对结果的主观认识。因防卫权是救济性权利,故在适用“无过当防卫”时也不可无限扩张,应以一般正当防卫的界定为标准。关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需从结果限度和行为限度进行综合判定。首先,以结果要素为核心,优先判断防卫结果是否客观上超出必要限度,以及防卫人对结果的主观认识。其次,多角度综合判定行为要素,以防卫人与侵害人的力量对比为视角,就双方的手段以人数、工具变量为重点进行比较,同时考虑防卫环境,如案发时间、地点对防卫行为认定的影响。梳理明晰各构成要件要素间的相互关系,以期搭建出一个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认定体系,助力实现鼓励防卫人积极与不法侵害作斗争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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