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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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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先从本土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出发,探析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立法的历史轨迹,以具有代表性的几部法律文件为节点,把握立法规律和不同历史时期的立法重点,目的是通过研究过去和现在各时间段的立法,结合当下实际情况,对未来强制报告制度的发展方向作出分析,作为完善建议的依据。而后从强制报告制度的义务主体、强制报告的内容、未能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责任和履行职责的保障四个方面,进一步讨论强制报告制度的亮点与不足,并从实践角度分析,论述实践中的各个参与主体在制度实施中的应有作用,从主体范围、应当强制报告的情形、责任的承担、受理部门、信息保密和奖励机制六个层面出发,分析强制报告制度优越性,也指出其在实施层面的不足。  在实施层面上,笔者在对某区人民检察院、医院、教育部门、心理咨询机构、酒店等进行了调研后,获得了一手调研材料,并对部分调研所得案例进行分析,了解当地强制报告制度乃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施情况,得出了当前监护权与国家亲权的矛盾、民众法治意识淡薄、协同机制落后的结论。  在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立法的历史进行探究的同时,摘取域外强制报告制度的大致内容展开分析。美国作为强制报告制度的起源地,其制度发展了近六十年,在机构设置、人员分配、应急处置、事后处理方面都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加拿大的强制报告制度立法虽与美国大同小异,但在具体实施方面,有着独特的亮点值得探讨。最后是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报告制度,台湾地区先后通过两部法律确立和完善了强制报告义务主体和应当报告的情形,涵盖范围十分全面且精细,通过上述三个国家或地区的制度研究,列明机构设置、责任承担、案件处置等层面的制度特色,并提炼出强制报告制度的核心价值,即处置效率和工作专业化。  最后,在强制报告制度的完善方面,用较小篇幅对制度本身提出完善建议,主要探析制度在实施上的完善路径,得出通过公权力的机关大力宣传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协同机制以及制度实施的优化三个方面。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是我国建立高效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的契机,健全配套措施、提升公众了解程度、设置专门机构,让制度在实施中得以完善,是推动共同“护苗”之风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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