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引言
一、自愿紧急救助人免责规则之适用情况
(一)司法实践未对自愿紧急救助人一概免责
(二)司法实践关于自愿紧急救助人免责的主要争议
1.争议一:是否考虑救助人过错
2.争议二:如何考虑救助人过错
(三)小结
二、自愿紧急救助人完全免责之由来与困境
(一)自愿紧急救助人完全免责之立法过程
(二)自愿紧急救助人完全免责之理由
(三)自愿紧急救助人完全免责之不足
1.体系抵牾: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相协调
2.性质相悖:与无因管理之要求不相吻合
3.法理违反:与权利义务统一原则不相和洽
4.利益失衡:与利益衡量之精神不相契合
(四)我国学界提出的应对方案及其局限
1.立法论方案及其局限
2.解释论方案及其局限
三、自愿紧急救助人免责规则之比较法考察
(一)英美法系上的好撒玛利亚人法
1.积极的好撒玛利亚人法
2.消极的好撒玛利亚人法
(二)大陆法系上的好撒玛利亚人法
1.刑法上见危不救罪
2.民法上紧急无因管理
(三)我国立法与域外法的对比
1.我国没有规定一般救助义务
2.我国未将“没有人身危险性”作为施救前提
四、自愿紧急救助人免责之类型化构造
(一)见义勇为属于自愿紧急救助行为
(二)见义勇为人之完全免责
(三)非见义勇为救助人之有限免责
(四)自愿紧急救助人类型化免责之具体应用
1.步骤一:受助人证明“侵权行为”
2.步骤二:救助人证明“自愿紧急救助”
3.步骤三:受助人证明“重大过失”
4.步骤四:救助人证明“人身危险性”
结语
参考文献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