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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制售网络游戏外挂涉罪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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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摘要

引言

一、网络游戏外挂的界定

(一)网络游戏外挂的概念

(二)网络游戏外挂的特征

(三)网络游戏外挂的类型

二、制售网络游戏外挂的行为性质

(一)制售网络游戏外挂行为罪与非罪之争

(二)非营利性的制作、使用网络游戏外挂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

(三)制作并销售网络游戏外挂行为应认定为犯罪

三、制售网络游戏外挂的罪名选择

(一)制售网络游戏外挂罪名认定的争议

(二)制售网络游戏外挂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三)制售网络游戏外挂不宜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

(四)制售网络游戏外挂应认定为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

四、制售网络游戏外挂的共犯形式

(一)制售网络游戏外挂共同犯罪具有特殊性

(二)应对制售网络游戏外挂的帮助行为正犯化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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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游戏外挂是改变网络游戏程序功能、破坏游戏公平、为使用者牟取不当利益的作弊程序。其具有影响游戏过程、入侵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特征。制售网络游戏外挂应该认定为犯罪,原因在于网络游戏外挂是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制售网络游戏外挂行为是在明知外挂程序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下销售外挂程序,对网络游戏产业及互联网经济的繁荣稳定具有极大的危害。制售网络游戏外挂的行为超越了民法规制范围。在侵犯著作权罪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完善后,对制售网络游戏外挂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制售网络游戏外挂的行为没有对网络游戏客户端程序进行全面引用复制,不应认定为游戏软件的复制发行行为,因而不应认定制售网络游戏外挂行为是侵犯著作权罪。网络游戏传输数据应被视为计算机信息系统产生和使用的数据。因网络游戏程序避开或者突破网络游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及其获取数据和控制功能,在运行过程中对游戏运行程序实施未经授权的增加、修改操作,在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的状态下对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运行方式造成干扰。应认定制售网络游戏外挂为提供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制售网络游戏的共同犯罪具有特殊性,制售网络游戏外挂共同犯罪危害性相比传统犯罪更大。制售网络游戏外挂共同犯罪需视为整体,对制售网络游戏外挂中各环节的共犯人应进行具体区分。应将制售网络游戏外挂帮助行为正犯化以适应当前制售网络游戏外挂犯罪的新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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