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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串通招投标罪直接经济损失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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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与串通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经济损失为直接经济损失,直接因果关系以假定因果关系理论判定。依照实务中串通招投标行为造成的损失类型不同,可将直接经济损失分为四种,即组织、参加投标活动以及建设工程而支付的成本、抬高的实际中标价与合理标价间的差额、如果中标后的盈利以及国家支付的为消除、预防串通行为带来的损害的必要费用。组织、参加投标活动以及建设工程而支付的成本采取客观真实标准,以市场价格计算。抬高的实际中标价与合理标价间的差额中,实际中标价以客观真实标准按照实际价格计算;市场合理中标价中的工程成本以客观真实标准按照市场价格计算,而利润尽管也采取客观真实标准,但需遵循“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取行业平均利润的最大值。本应中标人如果中标后的盈利先根据行业平均利润=工程成本*行业平均利润率,利润率取最小值,以客观真实标准计算。如果无法计算时则采取法律推定,将实际中标人中标后获得的盈利推定为本应中标人盈利的损失。国家支付的为消除、预防串通行为带来的损害的必要费用中,已经支付的以客观真实标准按照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而未来还需支付的费用仍采取客观真实标准以损失鉴定机构出具的费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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