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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经营者承诺制度中的监督机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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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中国经济以及世界经济发展,经营者承诺制度的广泛运用已成为大势所趋,中国对经营者承诺制度的规定最早是在2008年中国正式实施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中,但由于缺乏实践,其对中国经营者承诺制度的规定比较笼统,于是2019年1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了《反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对《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进行了补充,然而由于中国反垄断法相比其他发达国家起步较晚,其相比欧美等发达国家还存在着诸多缺陷。2011年,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垄断案便暴露出中国经营者承诺制度在现实运用中的诸多问题,其中,对于承诺制度中监督机制所存在的问题在社会公众中更是饱受争议。本文中笔者通过运用该案例作为引导案例,并结合中国经营者承诺制度中有关监督机制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讨论,归纳、总结出中国反垄断法经营者承诺制度中监督机制所存在的问题。接着通过对美国同意判决制度、同意命令制度与欧盟承诺决定制度中的相关监督机制进行介绍和对比,来取其精华,结合中国的国情,为中国反垄断法经营者承诺制度中监督机制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除导论和结语以外,本文共包括四个章节。导论部分是通过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垄断案作为本文的引导案例,来简要提出中国经营者承诺制度中监督机制的问题以及研究的方法、价值和研究的意义,同时,本文导论部分也对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进行了综述。本文第一章主要是对监督机制的理论价值及中国经营者承诺制度中有关监督机制的相关法律规定,第二章是对中国经营者承诺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本文第三章则是对美国的同意判决制度、同意命令制度和欧盟的承诺决定制度以及其分别对应的监督机制的分类介绍。本文第四章分别是笔者结合中国反垄断执法实践并参考美国及欧盟的相关制度,对中国承诺制度中对经营者履行情况的监督、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以及案件利害关系人的相关监督权提出补充和完善的意见建议。最后本文的结语部分是笔者对本文的写作所作出的简要的概括,并希望未来可以有机会对该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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