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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对国际税收规则的挑战与重塑—对OECD支柱一“金额A”规则设计的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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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字产业化和经济数字化在提升我们生活便利性、改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同时,由于其独特的价值创造方式、不同于传统产业的跨境业务模式,造成了相关收入的税收征管真空,损害了数字企业市场国/收入来源国的税收权益。在此情况下,数字企业的市场国和地区开始了维护其税收主权的单边行动,但这不仅遭到了相关数字企业的反对,还引起了数字企业居民国和市场国/收入来源国的利益纠纷。为调节双方利益、缓解双方矛盾,同时保持自己在国际税收领域的话语权,OECD开始了对数字经济国际税收治理新规则的探索,而受发展中国家呼吁,联合国也于近期发布了相关草案。  本文首先介绍了数字经济的概念以及在本文研究中的定义范围,分析了其价值创造方式。在此基础上,本文以在线广告和在线商城为例阐述了数字商业模式给传统国际税收规则造成的挑战,并总结了现行国际税收规则面临数字经济时的三大困境—居民身份判定和联结度问题、所得定性与归类问题、独立交易原则适用问题。为解决难题、维护税收利益,各国/地区采取了单边方案或行动,包括欧盟等的数字服务税、印度的均衡税等,本文在分析总结单边行动和跟踪相关国际热点事件后认为其不仅在原则的量化、同现有制度的衔接、征税对象的范围方面均存在局限、还直接导致了利益纠纷的升级。进而,OECD和联合国的多边方案如何平衡多方利益就显得更为重要。由于联合国12B方案暂未提出较为具体的实施细节,本文即以我国数字企业的代表—阿里巴巴为分析对象,对OECD支柱一金额A方案的适用性进行了探讨,认为OECD方案会增加阿里巴巴的全球税负,且在利润分配规则上还具有争议。除此之外,本文还对OECD方案和联合国方案异同点和优劣方面进行了比较,说明了在多边方案的选择中哪个更值得我国借鉴和参与。  在对OECD支柱一金额A方案进行了案例分析以及同联合国12B方案的对比分析后,本文认为无论是OECD还是联合国的多边方案在短期内达成共识可能性较小;且由于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聚焦于国内市场的内循环、数字企业“走出去”少且受限多等特点,目前单边和多边方案对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影响有限。但在新冠疫情时期,数字经济越来越成为萎靡的全球经济重新恢复与增长的新动能,无疑是迫切需要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税收来源的各国眼中的“香饽饽”,我国理应重视并积极参与多边方案的提议,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争取外部有利环境并维护我国税收主权。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第一,重视国际税收规则变化背后的利益博弈,为我国数字企业海外进军提供准确政策解读;第二,立足国情,完善我国税法中的相关规则,可以借鉴OECD方案为国际税收规则调整做好准备;第三,加强税收征管系统数字化建设,升级数字化征管技术,加强经济信息的共享,培养复合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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