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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分析——基于我国司法案例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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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绪论

1.1 提出问题

1.2 文献综述

1.3 主要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2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的理论基础

2.1 保护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2.2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的立法沿革

2.3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的名称、概念及性质

3 我国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案例统计分析

3.1 数据来源及检索说明

3.2 在先使用抗辩案例统计及分析

3.2.1 构成要件统计分析

3.2.2 其他因素统计分析

3.3 在先使用抗辩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4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的比较法研究

4.1 国外对在先使用商标保护的立法现状

4.1.1 美国

4.1.2 英国

4.1.3 日本

4.1.4 韩国

4.2 对我国在先使用抗辩制度的借鉴价值

5 我国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的完善建议

5.1 在先使用时间的界定

5.2 影响力的界定

5.3 在先使用人善意的界定

5.4 完善原有范围的界定标准

5.5 主体的移转与继承

5.6 完善添加适当标识的规定和流程

6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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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实行商标注册主义,但在注册制度实施之前,商标就已广泛使用。部分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通过宣传、经营,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具有公信力。若不保护其权益,显然与公平正义原则相悖。所以在注册制度之下,在先使用的商标仍应受到保护,但是这种保护是限制性的,不能冲击注册制度的根本。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次修订才在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中明确保护在先使用人的权利。然而该条款的规定模糊,导致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发生。  文章对2014~2019年间的421个在先使用抗辩案例进行研究,对各构成要件在案例中出现的比例及判断标准进行详细的统计分析,发现司法实践中对在先使用抗辩的构成要件理解存在分歧,“时间”、“影响力”、“主观善意”、“原有范围”、“使用主体”、“附加适当标识”等要素的认定标准也不统一。通过探寻不同国家对在先使用商标保护的立法实践,该文发现虽然商标取得制度存在不同,但是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对在先使用抗辩某些要件的看法存在一致性,于我国具有借鉴意义。文章最终论证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消除实践中的分歧。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入手:在先使用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前已善意使用未注册商标,使得其商标达到一定影响力并且系在原有范围内使用的,可以认定抗辩成立;由于“一定影响力”、“主观善意”的性质,不可避免需要法官自由裁量,但是通过结合客观要素可以对法官进行必要的限制,更能兼顾公平;原有范围首先应指商品类别,其次视情况包含地域范围;在先使用商标的继受者、申请日前的被许可人或受转让人也有权主张在先使用抗辩;在先使用抗辩成立后,商标权人若要求在先使用人附加合理适当标识,则在先使用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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