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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互联网治理主体竞争格局的社会网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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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1 绪论

1.1研究背景

1.2研究意义

1.3关键概念界定

1.4文献综述

1.5 创新点

1.6 研究问题与研究思路

1.7 研究方法

1.8 理论基础

2 全球互联网治理主体的历史演进

2.1 同侪自治时期(1969-1989年)

2.2 美国私营化改革时期(1990-1998年)

2.3 联合国平台博弈时期(1999-2012年)

2.4 后斯诺登时期(2013年后)

3 全球互联网治理主体参与的社会网络分析

3.1 研究方法

3.2 全球互联网治理主体参与整体网:主体参与度高

3.3 频次分析:国家政府发起、参与重大治理事件

3.4 中心性分析:美国居于网络中心

3.5 核心-边缘分析:G20成员为核心群体

3.6 凝聚子群分析:治理主体参与差异较小

3.7 结构洞分析:俄罗斯、中国占据结构洞位置

4 全球互联网治理主体竞争格局形成的影响因素探究

4.1 衡量各类主体治理权力的三个维度

4.2 衡量各国治理权力的四种网络权力

5 中国参与全球互联网治理的提升路径

5.1 搭建平台

5.2 引领区域与发展中国家队伍

5.3 大国合作

5.4 全球协同

6 结论

注释

参考文献

在学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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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治理主体间的博弈是全球互联网治理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挑战之一。本研究聚焦于全球互联网治理主体的竞争情况。文章首先梳理了全球互联网治理主体的演进历史,分为同侪自治时期(1969-1989年)、美国私营化改革时期(1990-1998年)、联合国平台博弈时期(1998-2012年)、后斯诺登时期(2013年后)四个阶段。在此基础上,对1997-2017年间,107个治理主体参与29项重要治理事件的情况进行社会网络分析,通过密度、距离、中心度、核心-边缘、凝聚子群、结构洞等分析,考察治理主体的竞争格局。研究发现主要在于三方面:(1)治理主体竞争格局基本延续了现实世界中的国际政治经济格局,即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大国占主导地位,同时以G20成员为过渡、向其他国家扩散的核心-半边缘-边缘格局,但多极化趋势明显;(2)对于不同类型的治理主体,国家政府的地位依然重要,国际组织、互联网社群也有较大影响力,接下来是私营企业,而民间社团的力量最弱;(3)中国占据了治理网络中的结构洞位置,可充当全球南北国家的联系者。本文在第四章更进一步分析了形成这种治理格局的原因,即不同类型治理主体在合法性、能力和资源上的差异,以及西方国家在网络空间的强制性权力、制度性权力、结构性权力和生产性权力四个方面的优势。最后,本文提出中国可从搭建平台、引领区域与发展中国家队伍、大国合作、全球协同四方面路径提升对全球互联网治理的参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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