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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的缺陷及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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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1.绪论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3主要研究方法

1.4创新点

2.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面临的实践问题

2.1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的适用解读

2.2具体规制规则缺失

3.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存在的理论分歧

3.1历史起源说引起的理论分歧

3.2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说引起的理论分歧

3.3其他有关学说引起的理论分歧

3.4《反垄断法》第55条理论分歧的评析

4.《反垄断法》第55条立法例的域外借鉴

4.1域外知识产权反垄断立法价值的转变

4.2域外知识产权反垄断立法主要内容的借鉴

5.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的立法完善

5.1《反垄断法》宏观层面的完善

5.2《反垄断法》微观层面的修改

结语

参考文献

在校期间发表论文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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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对知识产权损害竞争案件做出了适用性规定,其前半句表述的含义是把知识产权行使行为除外适用反垄断法,后半句再加上除外的例外规定。第55条如此立法的根本原因是认为知识产权天然不受反垄断法管辖。大部分学者对此条规定持积极的态度,但是这样规定不仅存在着逻辑上的问题,也会给执法、司法实践带来困惑。从对历史起源说、知识产权私权说、和财产权专有性说引起的分歧进行评析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垄断权的认识是对两者之间关系的一种误读。在反垄断法实施近10年即将迎来修改之际,有必要对第55条进行重新认识。可能的完善路径是修改第55条,将知识产权垄断行为分别明确在反垄断法其他规定中。无论如何,知识产权都有其特殊性,要加快推出指南,特别要完善其中的安全区制度。

著录项

  • 作者

    廖堃;

  • 作者单位

    暨南大学;

  • 授予单位 暨南大学;
  • 学科 经济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郭宗杰;
  • 年度 2019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知识产权,反垄断法,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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