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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共享与中国征信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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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绪 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意义

1.2.1 理论意义

1.2.2 现实意义

1.3 研究框架及内容

1.3.1 研究框架

1.3.2 研究内容

1.4 研究方法

1.5 可能的创新点

2.文献综述

2.1 信用信息共享的基础——信息不对称

2.2 信用信息共享的经济后果

2.2.1 信用信息共享与信贷市场效率

2.2.2 信用信息共享与银行体系稳定性

2.3 信用信息共享的内生机制

2.4 信用信息共享模式

2.5 文献评述

3.个人信用信息共享模式的国际实践

3.1 个人信用信息共享的主要模式

3.1.1 全球信用信息共享模式概况

3.1.2 政府主导型信用信息共享模式

3.1.3 市场主导型信用信息共享模式

3.1.4 政府与市场共同推动型信用信息共享模式

3.2 个人信用信息共享模式选择的实证分析

3.2.1 变量选取

3.2.2 数据来源及描述性统计

3.2.3 实证结果及分析

3.3 本章小结

4.基于演化博弈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模型分析

4.1 演化博弈理论简述

4.2 基本假设与模型构建

4.2.1 基本假设

4.2.2 模型构建

4.3 均衡分析

4.3.1 均衡点及其稳定性

4.3.2 演化均衡分析

4.4 演化均衡的影响因素分析

4.4.1 信息势差

4.4.2 信息利用能力

4.4.3 征信产品价格

4.4.4 信息处理成本

4.4.5 单位信息租金

4.5 数值模拟

4.5.1 信息拥有量变化对演化结果的影响

4.5.2 信息利用能力变化对演化结果的影响

4.5.3 征信产品价格变化对演化结果的影响

4.5.4 信息处理成本变化对演化结果的影响

4.5.5 单位信息租金变化对演化结果的影响

4.6 本章小结

5.中国征信模式选择探讨

5.1 中国征信体系发展概况

5.1.1 萌芽和起步阶段

5.1.2 政府推动发展阶段

5.1.3 探索和完善阶段

5.2 中国征信模式选择分析

5.3 “网运分离”的“政府+市场”共同推动的征信发展模式

5.4 本章小结

6.结论与展望

6.1 主要结论

6.2 研究不足与展望

参考文献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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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基础,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提高经济社会运行效率的必然之举。征信体系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部分,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居于核心地位。关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尤其是征信体系的必要性已形成充分共识。近年来,我国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视程度也日益提高,国务院于2014年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并将征信体系建设作为重要内容。  我国征信体系走过了20多年的发展历程,取得了显著成就。然而,我国征信体系起步晚,与西方有着一百多年征信发展历程的征信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征信发展模式仍没有定型,征信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尤其是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面临征信模式选择等重大课题。市场化的个人征信机构——百行征信刚刚起步,“政府+市场”双轮驱动的征信发展模式也新近被提出。世界上主要的征信发展模式有哪些?不同的信用信息共享模式各有什么特点?影响不同经济体选择不同征信发展模式的因素有哪些?在市场主导的征信发展模式下授信机构参与信息共享的意愿如何?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应当何去何从?对以上问题的探讨,具有极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而这正是本文研究的根本出发点。  本文分别从宏观层面国家征信体系发展模式和微观层面授信机构参与信息共享的意愿两个视角对信用信息共享问题进行系统研究。  在宏观层面,本文首先梳理了不同信用信息共享模式的特点以及采取不同信用信息共享模式的经济体的全球分布概况,随后借助World BankWDI世界发展指标数据库有关数据,实证研究了不同经济体选择不同信用信息共享模式的主要影响因素。结果表明:第一,人均GDP增长率对完全由市场主导和政府与市场共同推动的信用信息共享模式具有显著影响。随着人均GDP增长率的提高,采用完全由市场主导或者采用政府与市场共同推动的信用信息共享模式的概率随之提高;第二,人均居民消费支出对完全由市场主导和政府与市场共同推动的信用信息共享模式具有显著影响。随着人均居民消费支出的提高,采用完全由市场主导或者采用政府与市场共同推动的信用信息共享模式的概率增加。第三,私营部门信贷占GDP的比重对完全由市场主导信用信息共享模式具有显著影响。随着私营部门信贷占GDP的比重的提高,采用完全由市场主导的信用信息共享模式的概率增加。第四,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数量对完全由市场主导的信用信息共享模式具有显著影响,且随着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数量的增加,采用完全由市场主导的信用信息共享模式的概率将会下降。第五,法律权利力度指数对完全由市场主导的信用信息共享模式具有显著影响,且随着法律权利力度指数的提高,采用完全由市场主导的信用信息共享模式的概率也将提高。  在微观层面,本文主要致力于分析在市场主导型信用信息共享模式下,授信机构自发参与信息共享的意愿及影响因素。通过建立异质性授信机构的动态演化博弈模型,研究了授信机构之间的信息势差、信息利用能力、信息处理成本、信息租金和征信产品价格对授信机构自愿参与信息共享的影响。并采用数值模拟方法,运用MATLAB软件对模型结果进行数值模拟,以验证理论分析结论的稳健性。  结果显示:第一,当授信机构之间的信息势差较大时,无论双方参与信用信息共享的意愿有多么强烈,随着时间的推移与博弈的进行,授信机构最终都会采用不参与信息共享的策略,只有当授信机构的信息势差处在一定范围内时,授信机构才可能同时参与信用信息共享。第二,提高授信机构的信息利用能力,降低单位信息损失的信息租金、信息处理成本和征信产品价格,可以提高授信机构参与信息共享的意愿,使更多信息拥有量差距较大的授信机构参与信息共享。第三,若授信机构初始参与信息共享的意愿较弱,授信机构之间仍可能协调失败而无法实现参与信用信息共享的帕累托均衡。  最后,基于理论及实证研究结论,本文提出我国可尝试建立“网运分离”的“政府+市场”共同推动的征信发展模式,实现公共征信系统与市场化征信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各自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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