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1.1 问题的提出
1.2 文献综述
2.公务使用制度的正当性
2.1 公务使用制度是利益平衡的体现
2.2 公务使用制度符合市场失灵理论
2.3公务使用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3.公务使用制度的司法适用困境
3.1 使用主体不明确
3.1.1“国家机关”概念笼统
3.1.2“国家机关”能否扩张解释的争议
3.2使用的目的条件缺乏判断标准
3.2.1“公务”类型庞杂
3.2.2 缺乏划分“公务”类型的依据
3.3“合理范围”的认定尺度不一
3.3.1 以“使用对象不可替代”为标准
3.3.2 以“使用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为标准
4.公务使用认定标准的构建
4.1 合理使用一般认定标准
4.1.1“三步检验法”与“四要素标准”之间的博弈
4.1.2 一般标准与公务使用认定标准的关系
4.2 使用主体的明确
4.2.1 明确“国家机关”概念
4.2.2 如何应对公务使用主体扩张的趋势
4.3 使用目的的限制
4.3.1“为执行公务”的认定条件
4.3.2“公务”类型的限制
4.4 使用范围的明确
4.4.1 使用对象“不可替代性”之质疑
4.4.2“合理范围”的判断标准
4.5 公务使用规则的目的性扩张
4.5.1“非国家机关组织”为执行公务使用
4.5.2 其他主体为协助执行公务而使用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西南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