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0.导论
0.1问题的提出
0.2文献综述
0.2.1 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制度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0.2.2 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法律性质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0.2.3 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民事责任的研究现状
0.2.4 小结
0.3研究思路和基本内容
0.4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0.4.1研究方法
0.4.2创新之处与不足
1.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法律解析
1.1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理论基础
1.1.1诚实信用原则
1.1.2信赖保护原则
1.2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制度机理
1.2.1产品端与客户端的匹配
1.2.2以告知说明义务为核心
1.2.3真正意思自治的实现
1.3 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法律性质
2.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民事责任的司法困境
2.1民事责任承担的类型不明确
2.1.1侵权责任
2.1.2违约责任
2.1.3缔约过失责任
2.2适当性义务履行标准不统一
2.3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不完善
2.4金融机构责任承担比例模糊
3.域外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民事责任的经验借鉴
3.1美国模式
3.1.1以“事实与环境”分析法界定推荐与否
3.1.2赋予投资者民事救济选择权
3.2日本模式
3.2.1制定统一的金融服务法
3.2.2设立无过错责任原则
3.3我国台湾地区模式
3.3.1制度独立的投资者保护法
3.3.2规定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
3.4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4.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民事责任的优化进路
4.1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民事责任的价值取向
4.1.1坚持倾斜保护与适度保护相结合
4.1.2坚持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相结合
4.2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民事责任的认定
4.2.1民事责任类型的确定
4.2.2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
4.2.3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
4.2.4民事责任豁免的事由
4.3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民事责任具体制度的优化
4.3.1完善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及民事责任立法
4.3.2确立“形式+实质”的适当性义务履行标准
4.3.3完善举证责任的区别化分配机制
4.3.4以信赖程度为损失赔偿衡量标准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西南财经大学;